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821號
KSEV,110,雄小,1821,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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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82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王駿翔(原名: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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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