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10年度,1141號
KSEV,110,雄司調,1141,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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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調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鄧翠玲 

相 對 人 時尚假期

法定代理人 姚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尚假期間醫療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醫療糾紛事件,查相對人主事務所係 在高雄市左營區,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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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