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吳庭嘉即吳奇璋即吳進財
相 對 人 洪能斌
相 對 人 洪吳素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應返還
不當得利新台幣( 下同) 7,000,000 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