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土地調解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156號
KSEV,110,雄司補,156,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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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陳芷玲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張嘉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求嘉等間請求分割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分割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 ○00000 地號土
地( 下稱系爭土地) 及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之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 ,而上開土地面積合計為58.28 平方
公尺( 計算式:34.31+23.97 =58.28),且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
地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其中聲請人之潛在權利範
圍均為3 分之1 ;至於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77,900 元,聲請人之
潛在權利範圍亦為3 分之1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
稽徵處新興分處函文附卷可參,是本件調解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
952,927 元【計算式:(58.28 ×46,000×1/3 )+(177,900
×1/3 )=952,92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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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