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0年度,202號
KSEV,110,雄司聲,202,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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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許瑞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小港區戶政事務 所」,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權讓與證明書(以上均 為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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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