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2349號
KSEV,109,雄簡,2349,2021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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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349號
上 訴 人 陳偉正即圓正企業社



被上訴人  黃元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6,850 元,應繳納上訴費5,13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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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