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132號
KSEV,109,雄簡,132,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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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劉慶祥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被   告 林俊君 
      林翁秋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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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