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5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夢想家商務旅館
有限公司澎湖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94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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