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10年度,59號
MKEV,110,馬補,59,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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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5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夢想家商務旅館
有限公司澎湖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94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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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澎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