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94號
原 告 陳達源
被 告 蔡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件有宜迴避事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