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10年度,553號
FYEM,110,豐簡,553,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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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速偵字第3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永豪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被 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嗣經本院以1 05年度聲字第1092號裁定,就前開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此番再 為同樣罪質之竊盜犯行,足徵其對於竊盜罪刑罰之反應力薄 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 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參以被告之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所竊物品之經濟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本案竊得之財物,業 經查獲發還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爰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764號
  被   告 張永豪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永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7 月確定,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 5年12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復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9月29日上午10時 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前,見呂振亨所騎乘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乃騎走該車,得手後 ,供己代步使用。嗣呂振亨發覺失竊乃報警,為警於同日中 午12時20分許,在臺中市豐原區一心路與豐原大道1段交岔 路口,發現張永豪騎乘上開機車,乃攔下盤查,經呂振亨確 認為失竊機車,並扣得上開機車1臺及鑰匙1支而查獲。二、案經呂振亨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永豪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呂振亨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警員 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7張 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 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上開機車及鑰匙1 支業經警尋獲並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併予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檢察官 劉文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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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