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0年度,373號
HLEV,110,花簡,373,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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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37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錦益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資料。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 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 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 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2項、第1 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1日提起本件民事起訴狀內僅載 明被告為甲○○、簡○○等2人,訴之聲明僅載明「一、被告間 就被繼承人簡秋香所遺留坐落於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4)之遺產,於民國108年8月18日所 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8年11月26日所為分割移 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簡○○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就坐落於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10分之4)之遺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間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原告並未在起訴狀內載明簡 ○○之完整姓名,顯有違上開規定,爰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重新補正本件起訴狀,載明並提出如附表一 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依前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三、另原告聲請調閱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請自行向地政機關申 請後陳報本院。原告聲請調閱如附表三所示之資料,請自行 向戶政機關申請後陳報本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附表】
一、請於起訴狀內補正被告簡○○之完整姓名及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提 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二、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歷 次異動索引、及收件字號花蓮地政事務所108年花資登字 第212370號所有土地申請登記資料(資料勿遮掩,請向地政 機關申請)。
三、被繼承人簡秋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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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