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3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經瑋
黃有華
被 告 曾蓮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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