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89號
KSDA,110,簡,89,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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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9號
原   告 里展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錦興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
  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未附原處分書(即勞動部民國110 年5
  月6 日勞局納字第11001856770 號)、訴願決定書(即行政
  院110 年9 月9 日院臺訴字第1100183696號),亦未提供起
  訴狀繕本,程式上自有未合,應予補正。
三、原告除應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前述事項外,並應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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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里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