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87號
KSDV,110,重訴,87,202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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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聰毅 
      余宗憲 
      吳銀郎 
      吳聰榮(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吳志雄(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吳月秋(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王仁樂 
      余月鳳 
      蔡秉逸 
      洪妍玲 
      洪郁婷 
      蕭麗美 
      蕭本融 
      蕭洪秋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董哲弼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同年9月3日送達上 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上訴 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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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