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聰毅
余宗憲
吳銀郎
吳聰榮(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吳志雄(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吳月秋(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王仁樂
余月鳳
蔡秉逸
洪妍玲
洪郁婷
蕭麗美
蕭本融
蕭洪秋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董哲弼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同年9月3日送達上 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上訴 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