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19號
KSDV,110,訴,419,202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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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紀玉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鍾梅樹
      莊世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月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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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