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98號
KSDV,110,訴,298,2021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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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   告 張琴虎 

被   告 林震諺 
法定代理人 林盈成 
被   告 周宗賢 
法定代理人 周少強 
被   告 蔡靜婷 


法定代理人 楊秋鴻 
被   告 謝岷沂 
      陳建勳 
      游晏  
      洪彥翔 
      陳秉翔 


上列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9 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詐欺刑事案件審
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
庭以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558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此均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岷沂陳建勳游晏洪彥翔陳秉翔林震諺(法定代理人林盈成)、周宗賢(法定代理 人周少強)、蔡靜婷(法定代理人楊秋鴻)等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並賠償原告新臺幣276 萬元本息,事實及理由則記載「 詳如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9 年度訴字第1207號案件所載」 ,比對刑事案件判決所載之內容及案號,原告所指應係本院 刑事庭109 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誤 載,合先敘明。然而,系爭判決之被告僅游晏陳秉翔2 人



,事實欄則記載陳建勳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另案偵辦中,本件 其餘被告均非該案被告,亦無任何關於其餘被告犯罪事實之 記載,則針對除游晏陳秉翔陳建勳以外之其餘被告,在 原告起訴狀內即欠缺請求原因事實之表明,且其餘被告是否 係屬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得對其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亦屬有疑,而上開事項均攸關本件起訴是否合法,本 院乃於民國110 年7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補正裁定業於110 年7 月2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 本件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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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