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60號
KSDV,110,補,1160,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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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潘柔樺 
原告與被告陳宥瑾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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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