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潘柔樺
原告與被告陳宥瑾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