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48號
KSDV,110,補,1148,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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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林國  


原告與被告洪榮祥謝孟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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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