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帳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05號
KSDV,110,補,1105,202110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葉宗松 


被   告 葉蓮珠 
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提出正巽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帳簿等資料供原告
查閱,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
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
正巽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