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01號
KSDV,110,補,1101,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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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盧盛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
  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
  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50,000元,應繳裁
  判費197,2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96,7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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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