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97號
KSDV,110,補,1097,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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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林彩雲歐天化、歐
  天津、歐天助、何應生、何應基何金英、債務人歐富美
  歐金玉歐大慶歐奇歐采翠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
  度司促字第12717 號),而上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486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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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