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林彩雲、歐天化、歐
天津、歐天助、何應生、何應基、何金英、債務人歐富美、
歐金玉、歐大慶、歐奇、歐采翠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
度司促字第12717 號),而上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486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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