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蔡政龍 被上訴人 恆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訴訟代理人 許立經 複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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