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00號
KSDV,110,消債聲,100,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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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伍慧盈(原名:伍香靜、伍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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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素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伍慧盈(原名:伍香靜、伍驪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20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裁定應予免責,該 案於110年9月13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 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 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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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