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149號
KSDV,110,消債清,149,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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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蘇姵華(原名:蘇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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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蘇姵華(原名:蘇月玲)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七 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 6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裁定自民國106年10月18日開始更生 ,嗣於107年2月21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1號裁定認 可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確定。茲因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經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110年度司執字第22061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 語。
二、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 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 理人,消債條例第7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83條第1項、 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經提出本院執行命令在卷,並經 本院核閱更生案卷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開 始清算,核無不合,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74條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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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