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茂林
上聲請人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代收入傳票)。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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