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960號
KSDV,110,司促,23960,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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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96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王重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重貴於民國107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0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0月06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8141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683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
  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396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重貴  │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6.990%  │
│  │495000元 │     │0月07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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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