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912號
KSDV,110,司促,23912,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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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91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景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貳佰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8,204元  │95年2月28日起 │20%   │          │
│  │     │至104年8月31日│    │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2 │100,811元 │96年2月16日起 │15%   │暨自96年3月17日至清 │
│  │     │至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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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