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7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鄒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二七○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鄒美蓮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又契約第五條約定前6個月寬限期及後
續申請延展期已過,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
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
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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