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638號
KSDV,110,司促,23638,202110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楊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㈠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