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631號
KSDV,110,司促,23631,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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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鄭壬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萬伍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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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