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子元
債 務 人 馮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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