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游淑惠律師即楊岳諭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楊岳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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