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527號
KSDV,110,司促,23527,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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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游淑惠律師即楊岳諭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楊岳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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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