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499號
KSDV,110,司促,23499,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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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9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吳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
  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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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