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496號
KSDV,110,司促,23496,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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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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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