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佑
債 務 人 陳玟秀
債 務 人 許榮福
一、債務人陳玟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壹萬貳仟柒佰
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玟秀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
足時,由債務人許榮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001 │1,463,121 │100年5月14日至│2.491% │自110年6月14日起至11│
│ │元 │清償日止 │ │0年12月14日止,按左 │
│ │ │ │ │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
│ │ │ │ │約金,自民國110年12 │
│ │ │ │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
│ │ │ │ │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
│ │ │ │ │月為限。 │
├──┼─────┼───────┼────┼──────────┤
│002 │5,049,660 │110年8月14日至│2.791%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 │
│ │元 │110年9月28日止│ │110年9月28日止,按左│
│ │ │ │ │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9月29日起│3.791% │自民國110年9月29日起│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 │ │ │ │逾期超過6月者,按左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