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473號
KSDV,110,司促,23473,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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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佑 
債 務 人 陳玟秀 

債 務 人 許榮福 



 
一、債務人陳玟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壹萬貳仟柒佰
  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玟秀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
  足時,由債務人許榮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001 │1,463,121 │100年5月14日至│2.491% │自110年6月14日起至11│
│  │元    │清償日止   │    │0年12月14日止,按左 │
│  │     │       │    │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
│  │     │       │    │約金,自民國110年12 │
│  │     │       │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
│  │     │       │    │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
│  │     │       │    │月為限。      │
├──┼─────┼───────┼────┼──────────┤
│002 │5,049,660 │110年8月14日至│2.791%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 │
│  │元    │110年9月28日止│    │110年9月28日止,按左│
│  │     │       │    │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9月29日起│3.791% │自民國110年9月29日起│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  │     │       │    │逾期超過6月者,按左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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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