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418號
KSDV,110,司促,23418,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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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徐慧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俊立董湘君(原名:張湘君)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 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09第 1項後段、第510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俊立董湘君(原名:張 湘君)發支付命令,惟黃俊立戶籍係設於高雄巿苓雅戶政事 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另董湘君(原名: 張湘君)住所地在桃園巿八德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此均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權人 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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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