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387號
KSDV,110,司促,23387,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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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8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許源隆(原名:許嘉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參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台幣參萬肆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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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