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莊敬
債 務 人 王晨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年六月二十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
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
九月二十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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