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6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李賢銘
債 務 人 施智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肆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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