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政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謝政興業於民國88年9月27日遷出國外,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遷出國外,須於外 國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