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968號
KSDV,110,司促,22968,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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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9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家源(原名:張進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
  及暨其中本金肆萬肆仟玖佰零捌元整自一一○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家源(原名:張進翁)於民國94年04月25日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
  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
  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
  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6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
  157,932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
  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
  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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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