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833號
KSDV,110,司促,22833,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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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83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吳銘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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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