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601號
KSDV,110,司促,22601,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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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0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定崗 
債 務 人 蔡毓庭 

債 務 人 蔡嘉宸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林敏雪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尚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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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