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169號
KSDV,110,司促,22169,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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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16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邵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新台幣參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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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