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272號
KSDV,110,司促,20272,2021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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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
 
債 權 人 宸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債 務 人 一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誌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利息起算日、請
  求年息等,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14日送達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分
  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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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