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懲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18號
KSDV,110,勞補,218,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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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陳健斌 
相 對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原告與間請求撤銷懲處等事件之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繳納聲請費。而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5 年者,以5 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動事件法第11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聲
明第一項為撤銷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110 年9 月22日大林懲110 字第009 號令,第二項為相對人應恢
復聲請人員南管課輪班工作或調至中林課擔任輪班工作,第三項
為相對人應自民國110 年7 月15日起至聲請人恢復輪班工作止,
按月於次月14日給付聲請人交接班費及夜點費每月約新臺幣(下
同)10,000元整。經核原告聲明第一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
者,免徵聲請費;第二項請求回復原職所受利益,應以原告回復
職位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即擔任原輪班工作可受領常態性薪資即
交接班費及夜班津貼。查,原告於遭被告調職日即民國110年7月
14日時年49歲,距其強制退休65歲止,已超過5年,依前揭規定
,即應以5年之交接班費及夜班津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
張其每月交接班費夜班津貼為10,000元,則其5年之交接班費及
夜班津貼總計為600,000元(計算式:10,000×12×5)。至於原
告聲明第三項,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聲請人恢復輪班工
作止,按月於次月14日給付聲請人交接班費及夜點費每月約10,0
00元部分,核與請求回復原告職位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為1,
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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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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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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