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99 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4萬5,868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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