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82號
KSDV,108,重訴,282,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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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戴見草律師
被   告 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任鈞 
被   告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齊嵩 
被   告 樂活商旅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迎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徐鈴茱律師
      胡緣緣律師
      林石猛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鈺婷律師
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宜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林富玉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山姆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欽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貳億貳仟零壹拾伍萬參仟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佰貳拾柒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 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949 號、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原 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主請求,而後附帶為從請求,主請 求、從請求之被告縱非完全相同,然於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均不生影響,自仍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之適 用(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抗字第385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再租金、管理費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 價額(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對各被告之請求內 容詳如附表一所載,惟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47萬1191 元。茲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㈠原告請求被告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富勝公司)、福 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福勵公司)、君鴻國際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君鴻公司)、山姆展業有限公司(下稱 山姆公司)、樂活商旅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樂活公司)各自 遷讓返還如附表二所示建物、電梯部分,應以各建物、電梯 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附表二所示之建物之 拍定價格合計為12億1036萬4270元(各建物之拍定價格詳如 附表二所載)。而原告請求返還之編號48、49、50號高速電 梯,依高雄85大樓電梯管制辦法七、觀景台及超高層餐廳專 用區第2 條、第6 條(見原證22),僅停靠特定樓層即1 至 8 樓、73、75樓,使用上由觀景台及超高樓層餐廳區與飯店 區業主協調規定管理,原告並陳報此三部電梯之機房設在80 至81樓間,停靠樓層由設在電梯內之控制面板設定停靠樓層 ,拍定前是由君鴻公司以控制面板設定停靠樓層方式,控管 此三部電梯(見原告110 年7 月28日民事補正狀),本院審 酌此三部電梯係固定、繼續性供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 號73樓、75樓建物(下稱73、75樓建物)通行使用,



若無此三部電梯,即無法適當使用73、75樓建物,則此三部 電梯之價額應已與73、75樓建物結合,包含於73、75樓建物 之價值之內,毋庸另行單獨計算價額。從而原告請求遷讓返 還附表二所示之建物、電梯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2億10 36萬4270元。
㈡又原告請求被告富勝公司給付積欠租金393 萬9180元、請求 福勵公司給付積欠租金393 萬5308元、請求樂活公司給付積 欠租金191 萬5216元部分,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 算其價額。
㈢另原告請求君鴻公司自108 年7 月12日起按月給付原告8 萬 元,及其請求山姆公司自108 年7 月12日起按月給付14萬30 00元部分,係對君鴻公司、山姆公司請求遷讓返還房屋,所 附帶請求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揆諸前揭說明,應不併算 其價額。原告請求宜果旅館有限公司(下稱宜果公司)給付 791 萬6650元本息部分,原告係請求被告樂活公司遷讓返還 附表三所示之建物,附帶請求被告宜果公司給付無權占有附 表三所示建物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雖原告主請求與附帶 請求之對象並非相同,然於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不生 影響,揆諸前揭說明,仍屬附帶請求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應不併算其價額。
㈣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億2015萬3974元(12億1036萬 4270元+ 393 萬9180元+393萬5308元+191萬5216元=12億20 15萬3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7 萬5056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447 萬1191元,尚應補繳480 萬38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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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依原告110.10.1.民事準備十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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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項次│被告 │訴之聲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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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左列被告應將附表二編號1-1 、1-2 、2 、3 、4 、5 │
│ │ │、6 、7 所示之房屋均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將編號│
│ │ │48、49、50號高速電梯返還予原告,另給付原告新臺幣│
│ │ │393 萬9180元【積欠租金】,及自民國109 年3 月1 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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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左列被告應將附表二編號8 、9 、10、11、5 所示之房│
│ │公司 │屋均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將編號48、49、50號高速│
│ │ │電梯返還予原告,另給付原告新臺幣393 萬5308元【積│
│ │ │欠租金】,及自民國109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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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左列被告應將附表四編號8 、10、12、14、16、26、30│
│ │公司 │、42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自民國108 年7 月│
│ │ │12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8 萬元│
│ │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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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宜果旅館有限公司 │左列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1 萬6650元,及其中新臺│
│ │ │幣43萬5483元自民國109 年3 月1 日起,其餘新臺幣 │
│ │ │748 萬1167元自民國109 年12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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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山姆展業有限公司 │左列被告應將附表四編號20、21、22、24、28、32、34│
│ │ │、40、41、42、43、44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
│ │ │自民國108 年7 月12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 │ │原告新臺幣14萬3000元【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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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樂活商旅事業有限公司│左列被告應將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房│
│ │ │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191 萬5216│
│ │ │元【積欠租金】,及自民國109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 │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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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原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 │ │之二年期之不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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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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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遷讓返還之標的 │訴訟標的價額 │
│ ├────────────┬───────────┤ │
│ │門牌號碼(以登記謄本所載│建號 │ │
│ │建物門牌號碼為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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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雄市○○區○○○路0 號│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6615│572萬7056元 │
│ │37樓等共同使用建物其中第│建號(共同使用部分) │ │
│ │39層,如本院108 年度重訴│ │每平方公尺拍定價額3 萬 │
│ │字第282 號卷四第9 頁複丈│ │4392.6元(計算式詳補字卷│
│ │成果圖編號甲、乙所示之房│ │第421 頁)×面積166.52平│
│ │屋(面積合計166.52平方公│ │方公尺=572 萬7056元(元│
│ │尺) │ │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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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雄市○○區○○○路0 號│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5534│7291萬9464元 │
│ │37樓建物其中第39層,如本│建號(專有部分) │ │
│ │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82 號│ │每平方公尺拍定價額3 萬43│
│ │卷四第9 頁複丈成果圖編號│ │95元(計算式詳補字卷第42│
│ │子、丑、A 、B 、C 、D 所│ │1 頁)×面積2120.06 平方│
│ │示之房屋(面積合計2120. │ │公尺=7291萬9464元(元以│
│ │06平方公尺) │ │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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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區○○○路0 號│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5536│1.專有部分: │
│ │71號建物其中第73層全部 │建號(共同使用部分為66│ 拍定價格5999萬4897元(│
│ │ │12、6615、6618建號) │ 詳細計算見補字卷第419 │
│ │ │ │ 頁)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⑴建號6612:32萬4823元 │
│ │ │ │⑵建號6615:863 萬8528元│
│ │ │ │⑶建號6618:239萬2275元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之計算方│
│ │ │ │ 式見備註1 、2-1 至2-3 │
│ │ │ │ ) │
│ │ │ │3.合計7135萬5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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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市○○區○○○路0號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5536│1.專有部分: │
│ │71號建物其中第74層全部 │建號(共同使用部分為 │ 拍定價格5863萬2986元 │
│ │ │6612、6615、6618建號)│ (詳細計算見補字卷第 │
│ │ │ │ 419、421頁)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⑴建號6612:31萬7449元 │




│ │ │ │⑵建號6615:844 萬2429元│
│ │ │ │⑶建號6618:233萬7969元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之計算方│
│ │ │ │ 式見備註1、3-1 至3-3 │
│ │ │ │ ) │
│ │ │ │3.合計6973萬83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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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市○○區○○○路0號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5536│1.專有部分: │
│ │71號建物其中第75層全部 │建號(共同使用部分為 │ 拍定價格5999萬4897元 │
│ │ │6612、6615、6618建號)│ (詳細計算見補字卷第 │
│ │ │ │ 419、421頁)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2:32萬4823元 │
│ │ │ │(2)建號6615:863萬8528元│
│ │ │ │(3)建號6618:239萬2275元│
│ │ │ │ (共同使用部分之計算方│
│ │ │ │ 式見備註1 、4-1 至4-3│
│ │ │ │ ) │
│ │ │ │3.合計7135萬5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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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雄市○○區○○○路0 號│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5534│334萬9385元 │
│ │37樓建物其中第37層,如本│建號(專有部分) │ │
│ │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82 號│ │每平方公尺拍定價額3 萬43│
│ │卷四第97頁複丈成果圖編號│ │95元(計算式詳補字卷第42│
│ │G 所示之房屋(面積97.38 │ │1 頁)×面積97.38 平方公│
│ │平方公尺)。 │ │尺=334 萬9385元(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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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雄市苓雅區自強三路3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6608│1.專有部分: │
│ │5 、7 號門牌房屋地下四層│建號(共同使用部分為 │ 拍定價格3億6128萬元 │
│ │)全部 │6614建號)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 建號6614:權利範圍1000│
│ │ │ │ 分之364,拍定價格2582 │
│ │ │ │ 萬4000元 │
│ │ │ │3.合計3億8710萬4000元 │
│ │ │ │(見補字卷第565頁,編號 │
│ │ │ │4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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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雄市○○區○○○路0 號│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6615│1104萬369元 │
│ │號37樓等共同使用建物其中│建號(共同使用部分) │ │




│ │第1 層,如本院108 年度重│ │每平方公尺拍定價額3 萬 │
│ │訴字第282 號卷四第81頁複│ │4392.6元(計算式詳補字卷│
│ │丈成果圖編號E1、F 所示之│ │第421 頁)×面積321.01平│
│ │房屋(面積合計321.01平方│ │方公尺=1104萬369 元(元│
│ │公尺) │ │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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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雄市○○區○○○路0 號│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5534│1.專有部分: │
│ │37樓建物其中第38層全部 │建號(共同使用部分為意│ 拍定價格1億5821萬5968 │
│ │ │誠段6612、6615、6618建│ 元(計算見補字卷第423 │
│ │ │號) │ 頁)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2:89萬2869元 │
│ │ │ │(2)建號6615:2385萬7460 │
│ │ │ │ 元 │
│ │ │ │(3)建號6618:661萬9136元│
│ │ │ │ (共同使用部分之計算方│
│ │ │ │ 式見備註1、5-1至5-3) │
│ │ │ │3.合計1億8958萬54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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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雄市○○區○○○路0號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5536│1.專有部分: │
│ │71樓建物其中第77層全部 │建號(共同使用部分為意│ 拍定價格5999萬4897元 │
│ │ │誠段6612、6615、6618建│ (計算見補字卷第423頁)│
│ │ │號)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2:32萬4823元 │
│ │ │ │(2)建號6615:863萬8528元│
│ │ │ │(3)建號6618:239萬2275元│
│ │ │ │ (共同使用部分之計算方│
│ │ │ │ 式見備註1 、6-1 至6-3 │
│ │ │ │ ) │
│ │ │ │3.合計7135萬5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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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高雄市○○區○○○路0號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5536│1.專有部分: │
│ │71樓建物其中第78層全部 │建號(共同使用部分為意│ 拍定價格2620萬8442元 │
│ │ │誠段6612、6615、6618建│ (計算見補字卷第423頁)│
│ │ │號)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2:14萬1897元 │
│ │ │ │(2)建號6615:377萬3693元│
│ │ │ │(3)建號6618:104萬5052元│
│ │ │ │ (共同使用部分之計算方│
│ │ │ │ 式見備註1 、7-1 至7-3│




│ │ │ │ ) │
│ │ │ │3.合計3116萬90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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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雄市○○區○○○路0號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5536│1.專有部分: │
│ │71樓建物其中第79 層全部 │建號(共同使用部分為意│ 拍定價格4863萬8879元 │
│ │ │誠段6612、6615、6618建│ (計算見補字卷第423頁)│
│ │ │號)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2:26萬3339元 │
│ │ │ │(2)建號6615:700萬3401元│
│ │ │ │(3)建號6618:193萬9458元│
│ │ │ │ (共同使用部分之計算方│
│ │ │ │ 式見備註1 、8-1 至8-3 │
│ │ │ │ ) │
│ │ │ │3.合計5784萬5077元 │
├──┼────────────┼───────────┼────────────┤
│12 │如附表三 │如附表三 │各建號房屋拍定價格詳見附│
│ │ │ │表三,合計8624萬4000元(│
│ │ │ │見補字卷第455-511 頁,編│
│ │ │ │號16-207) │
├──┼────────────┼───────────┼────────────┤
│13 │如附表四 │如附表四 │各建號房屋拍定價格詳見附│
│ │ │ │表四,合計8159萬8000元(│
│ │ │ │見補字卷第511-565 頁,編│
│ │ │ │號208-399 ) │
├──┼────────────┴───────────┼────────────┤
│14 │編號48、49、50號高速電梯 │包含在高雄市苓雅區自強三│
│ │ │路1 號73、75樓建物之價額│
│ │ │中,不另單獨計算價額。 │
│ │ │ │
├──┴────────────────────────┴────────────┤
│ 合計12億1036萬4270元 │
├────────────────────────────────────────┤
│備註1 :計算方式為共同使用部分之總拍定金額×系爭專有部分面積/ 專有部分總面積=系│
│ 爭共同使用部分之拍定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備註2-1 :236 萬8000元×(1636.06 ㎡+108.84 ㎡)/12720.55 ㎡=32萬4823元 │
│備註2-2 :6297萬6000元×(1636.06 ㎡+108.84 ㎡)/12720.55 ㎡=863 萬8528元 │
│備註2-3 :1744萬元×(1636.06 ㎡+108.84 ㎡)/12720.55 ㎡=239萬2275元 │
│備註3-1 :236萬8000元×(1596.45 ㎡+108.84 ㎡)/12720.55 ㎡=31萬7449元 │
│備註3-2 :6297萬6000元×(1596.45 ㎡+108.84 ㎡)/12720.55 ㎡=844萬2429元 │
│備註3-3: 1744萬元×(1596.45 ㎡+108.84 ㎡)/12720.55 ㎡=233萬7969元 │




│備註4-1: 236 萬8000元×(1636.06 ㎡+108.84 ㎡)/12720.55 ㎡=32萬4823元 │
│備註4-2: 6297萬6000元×(1636.06 ㎡+108.84 ㎡)/12720.55 ㎡=863 萬8528元 │
│備註4-3: 1744萬元×(1636.06 ㎡+108.84 ㎡)/12720.55 ㎡=239萬2275元 │
│備註5-1: 480萬元×(4547.17㎡+52.8 ㎡)/24729.11 ㎡=89萬2869元 │
│備註5-2:1億2825萬6000元×(4547.17㎡+52.8 ㎡)/24729.11 ㎡=2385萬7460元 │
│備註5-3:3558萬4000元×(4547.17㎡+52.8 ㎡)/24729.11 ㎡=661萬9136元 │
│備註6-1:236 萬8000元×(1636.06 ㎡+108.84 ㎡)/12720.55 ㎡=32萬4823元 │
│備註6-2:6297萬6000元×(1636.06 ㎡+108.84 ㎡)/12720.55 ㎡=863 萬8528元 │
│備註6-3:1744萬元×(1636.06 ㎡+108.84 ㎡)/12720.55 ㎡=239萬2275元 │
│備註7-1:236 萬8000元×(639.65 ㎡+122.6 ㎡)/12720.55 ㎡=14萬1897元 │
│備註7-2:6297萬6000元×(639.65 ㎡+122.6 ㎡)/12720.55 ㎡=377萬3693元 │
│備註7-3:1744萬元×(639.65 ㎡+122.6 ㎡)/12720.55 ㎡=104萬5052元 │
│備註8-1:236 萬8000元×(1319.13 ㎡+95.49 ㎡)/12720.55 ㎡=26萬3339元 │
│備註8-2:6297萬6000元×(1319.13 ㎡+95.49 ㎡)/12720.55 ㎡=700萬3401元 │
│備註8-3:1744萬元×(1319.13 ㎡+95.49 ㎡)/12720.55 ㎡=193萬9458元 │
└────────────────────────────────────────┘
┌────────────────────────────────────────┐
│附表三 │
├─┬─────────┬───────────────┬────────────┤
│編│建號 │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之門牌 │訴訟標的價額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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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高雄市○○區○○○路0號34樓之1│1.專有部分: │
│ │6107建號 │ │ 拍定價格105萬6000元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0: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100,拍定價
│ │ │ │ 格41萬6000元 │
│ │ │ │(2)建號6618: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17,拍定價
│ │ │ │ 格6萬4000元 │
│ │ │ │(3)建號6619: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43,拍定價
│ │ │ │ 格12萬8000元 │
│ │ │ │3.合計166萬4000元 │
│ │ │ │(見補字卷第455頁,編號 │
│ │ │ │1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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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高雄市○○區○○○路0號34樓之2│1.專有部分: │
│ │6108建號 │ │ 拍定價格89萬6000元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0: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61,拍定價
│ │ │ │ 格25萬6000元 │
│ │ │ │(2)建號6618: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10,拍定價
│ │ │ │ 格6萬4000元 │
│ │ │ │(3)建號6619: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26,拍定價
│ │ │ │ 格9萬6000元 │
│ │ │ │3.合計131萬2000元 │
│ │ │ │(見補字卷第455-457頁, │
│ │ │ │編號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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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高雄市○○區○○○路0號34樓之3│1.專有部分: │
│ │6109建號 │ │ 拍定價格92萬8000元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0: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86,拍定價
│ │ │ │ 格35萬2000元 │
│ │ │ │(2)建號6618: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14,拍定價
│ │ │ │ 格6萬4000元 │
│ │ │ │(3)建號6619: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37,拍定價
│ │ │ │ 格12萬8000元 │
│ │ │ │3.合計147萬2000元 │
│ │ │ │(見補字卷第457頁,編號 │
│ │ │ │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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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高雄市○○區○○○路0號34樓之5│1.專有部分: │
│ │06110建號 │ │ 拍定價格179萬2000元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0: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167,拍定價
│ │ │ │ 格67萬2000元 │
│ │ │ │(2)建號6618: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28,拍定價
│ │ │ │ 格12萬8000元 │
│ │ │ │(3)建號6619: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72,拍定價
│ │ │ │ 格22萬4000元 │
│ │ │ │3.合計281萬6000元 │
│ │ │ │(見補字卷第457-459頁, │
│ │ │ │編號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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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高雄市○○區○○○路0號34樓之6│1.專有部分: │
│ │6111建號 │ │ 拍定價格112萬元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0: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75,拍定價
│ │ │ │ 格32萬元 │
│ │ │ │(2)建號6618: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13,拍定價
│ │ │ │ 格6萬4000元 │
│ │ │ │(3)建號6619: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32,拍定價
│ │ │ │ 格9萬6000元 │
│ │ │ │3.合計160萬元 │
│ │ │ │(見補字卷第459-461頁, │
│ │ │ │編號3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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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高雄市○○區○○○路0號34樓之7│1.專有部分: │
│ │6112建號 │ │ 拍定價格224萬元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0: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213,拍定價
│ │ │ │ 格83萬2000元 │
│ │ │ │(2)建號6618: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36,拍定價
│ │ │ │ 格12萬8000元 │
│ │ │ │(3)建號6619: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92,拍定價
│ │ │ │ 格25萬6000元 │
│ │ │ │3.合計345萬6000元 │
│ │ │ │(見補字卷第461頁,編號 │
│ │ │ │36-39) │
├─┼─────────┼───────────────┼────────────┤
│7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高雄市○○區○○○路0號34樓之8│1.專有部分: │
│ │6113建號 │ │ 拍定價格106萬元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0: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82,拍定價
│ │ │ │ 格32萬元 │
│ │ │ │(2)建號6618: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14,拍定價
│ │ │ │ 格6萬4000元 │
│ │ │ │(3)建號6619: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35,拍定價
│ │ │ │ 格9萬6000元 │
│ │ │ │3.合計154萬元 │
│ │ │ │(見補字卷第461-463頁, │
│ │ │ │編號4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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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高雄市○○區○○○路0號34樓之9│1.專有部分: │
│ │6114建號 │ │ 拍定價格134萬4000元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0: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122,拍定價
│ │ │ │ 格48萬元 │
│ │ │ │(2)建號6618: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21,拍定價
│ │ │ │ 格9萬6000元 │
│ │ │ │(3)建號6619: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53,拍定價
│ │ │ │ 格16萬元 │
│ │ │ │3.合計208萬元 │
│ │ │ │(見補字卷第463頁,編號 │
│ │ │ │4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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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高雄市○○區○○○路0號34樓之 │1.專有部分: │
│ │6115建號 │10 │ 拍定價格112萬元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0: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82,拍定價
│ │ │ │ 格32萬元 │
│ │ │ │(2)建號6618: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14,拍定價
│ │ │ │ 格6萬4000元 │
│ │ │ │(3)建號6619: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36,拍定價
│ │ │ │ 格12萬8000元 │
│ │ │ │3.合計163萬2000元 │
│ │ │ │(見補字卷第463-465頁, │
│ │ │ │編號4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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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雄市苓雅區意誠段│高雄市○○區○○○路0號34樓之 │1.專有部分: │
│ │6116建號 │11 │ 拍定價格105萬6000元 │
│ │ │ │2.共同使用部分: │
│ │ │ │(1)建號6610: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100,拍定價
│ │ │ │ 格41萬6000元 │
│ │ │ │(2)建號6618: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17,拍定價
│ │ │ │ 格6萬4000元 │
│ │ │ │(3)建號6619:權利範圍 │
│ │ │ │ 100000分之43,拍定價
│ │ │ │ 格12萬8000元 │
│ │ │ │3.合計166萬4000元 │
│ │ │ │(見補字卷第465-46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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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活商旅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姆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果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