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30號
KSDV,108,訴,1530,2021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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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0號
反訴原告 普維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反訴被告  廣大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侑麟 
訴訟代理人 謝品瑄 
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0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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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大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維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