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0號
反訴原告 普維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反訴被告 廣大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侑麟
訴訟代理人 謝品瑄
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0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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