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0號
原 告 廣大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侑麟
訴訟代理人 謝品瑄
被 告 普維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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